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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租赁优先承租权之解释与适用*
刘练军 王 佳
(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 21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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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对优先承租权制度予以法定化。该规定承载着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和法治化的营商理念,同时也确立了商事优先承租权制度,以力推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并有助于民商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基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彰显市场经济治理功能的认知,该条款在形式上创新性地促成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合一,实现了商事规范在民法典中的有机融合。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当下,亟须厘清商事优先承租权的基本法律关系,辨别并保障其救济利益,以摒弃“与第三人签订有效租赁合同”的行使前提,完善“规避行为”的认定,后置“同等条件”的作用效果,排除“出租给近亲属”的阻却事由等为切入点,展开规范含义之研讨,助益民法典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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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关文章
刘练军 王 佳
关键词
:
关键词:商事租赁
,
优先承租权
,
民法典
,
民商合一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的理论基础与实施对策研究”(19VHJ019);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2020SJZDA091)
作者简介
: 作者简介:刘练军(1973—),江西都昌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基本权利理论、司法制度、监察法学;王佳(1994—),女,山东烟台人,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东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基本权利理论,民商法学。
引用本文:
刘练军 王 佳.
商事租赁优先承租权之解释与适用*
[J]. 江淮论坛, 2021, 308(04): 123-.
链接本文:
http://www.jhlt.net.cn/CN/
或
http://www.jhlt.net.cn/CN/Y2021/V308/I04/123
[1]
夏庆锋.
民法典合同法编之商事条文规范设计* ——以总则条文的修改与完善为视角
[J]. 江淮论坛, 2018, 288(02):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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