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是监督过失理论在特定主体和特定领域中的进一步延伸,具有责任的间接性、依附性,主体的特殊性与环境领域认定的特别复杂性等特征。环境领域中公务员的范围特定,义务来源比较广泛。被监督的对象包括下级公务员及行政相对人。犯罪形式只能是不作为,包括不干预违法的环境破坏行为和对于违法的核准或许可不加以撤销两大类。监督者责任的确定应参考相关法律并尊重实质的监督管理权限。信赖原则在该领域的适用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