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转让行为是企业法上的特别契约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营业转让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而排除转让财产物件,只要不影响营业的有机一体性即可,但是转让必须包含事实关系。营业转让虽为契约行为,但是影响到股东利益,理应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并赋予异议股东以股份收买请求权。营业转让时,财产应进行个别转移行为;债务并不当然由受让人承继;劳动关系是否承继由当事人约定应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