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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行为犯若干基本问题的检讨 |
陆诗忠 |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 26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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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明楷教授否认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某些“预备性质”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进而将相关犯罪排除在“复行为犯”之外。然而,该认识存有值得商榷之处;“非牵连型复行为犯”、“松散型复行为犯”、“相对型复行为犯”并无存在的必要;“主要客体侵害说”作为复行为犯既遂的理论标准经不住推敲,“双重客体侵害说”应予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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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复行为犯,
“要素行为”,
犯罪类型,
犯罪既遂,
“法益侵害的紧迫性”,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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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陆诗忠(1970—),河南台前人,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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