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起诉期限*
——兼论超起诉期限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
王 鹏1 吕 成2 |
1.淮南师范学院法学院,安徽淮南 232038;2.安徽省社科院法学所,合肥 230051 |
|
|
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没有提出超过起诉期限抗辩或者没有就超过起诉期限进行举证但法院主动审查起诉期限的现象。这一做法混淆了起诉期限的制度性质,起诉期限属于诉讼要件而非起诉条件,对于起诉期限的审查,应实行当事人主义,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对于确已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法院也可进行一定的司法审查。
|
|
关键词 :
起诉期限,
主动审查,
司法审查
|
|
基金资助: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重点项目“行政支出的法律控制”(2013SQRW051ZD) |
作者简介: 王鹏(1980—),安徽芜湖人,淮南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吕成(1978—),安徽蒙城人,安徽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