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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956年人民司法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保障 |
赵 胜 |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合肥 23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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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55—1956年,从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潮到来到迅速完成的过程中,人民司法发挥重要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审判与调解上。1955—1956年,农村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刑事案件并不少见,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主要依靠审判手段,审判遵循公开原则,即就地审判、组织群众旁听、张贴布告,公开审判效果明显,起到震慑效果,保障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健康发展;1955—1956年,农村民事纠纷繁多,其中,农民内部发生的一些民事纠纷,严重地影响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民事纠纷,主要依靠调解手段,经由调解,不少民事纠纷得以排解,农业合作化后一些新起的纠纷被调解组织化解,保障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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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人民司法,
农业合作化,
审判,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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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胜(1977—),安徽肥西人,历史学博士,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当代中国史、中共党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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