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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雇主对雇员追偿权之限制 |
李明发1 李 欣2 |
(1.安徽大学,合肥 230039;2.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合肥 2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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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雇员执行受雇任务给第三人造成损害,雇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向雇员追偿时,基于利益平衡价值判断,此种追偿权应受到严格限制,主要表现为雇员的主观过错状态和追偿权行使结果。雇主追偿权应采法定主义,主观上限于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依据雇员从事的行业、工作环境等认定。雇主追偿权行使范围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判定,但宜通过司法解释对确定的参考因素作出规定,以指导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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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雇主追偿权,
限制,
司法适用,
过错形态,
行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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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明发(1963—),安徽肥东人,法学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民法总论、物权法、侵权法等;李欣(1991—),安徽肥东人,法学硕士,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实习公证员,主要研究方向: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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